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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开设赌场罪)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在**村自己家中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以推牌九的方式供他人赌博,每终结一局,谢某某从中获利10-20元。在此期间韩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韩某甲、马某甲、韩某乙、马某乙、王某某、张某甲、谢某甲、马某丙、韩某丙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谢某某共非法赢利约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在**村自己家中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  丹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住高阳县**乡**村**街**号,电话:1393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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