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作柒,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苍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作柒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底至2018年2月期间。白某某、欧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苍南县宜山镇白家底、宜山镇大云斗村50号对岸岛上、宜山镇塘西村祠堂后面废弃工地开设赌场,该赌场以“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三十余人至五六十人。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谢作柒在该赌场内拿路口总机,负责与赌场望风人员对接,帮忙时间一个月左右,期间参赌人次200人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柯某某、苏某某、陈某丁、胡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作柒及同案蔡某某、鲍某某、何某某、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作柒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作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附:
1.被告人谢作柒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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