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36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赌博和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5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合并执行处行政罚款人民币6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至同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平阳县**镇**街**号开设棋牌室供他人以“四副头”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人民币8000元。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吴某某、张某某、方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平阳县**镇**街**号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赌资人民币2793元,因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告人谢某某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处罚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到平阳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暂扣单;
2.证人证言:吴某某、张某某、方某某等六名证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检验、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戚春雷
检察官助理 肖剑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平阳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赃款人民币8000元现扣押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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