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4月,“老赵”(另案处理)让被告人谢某某召集他人下载一款名为“风情麻将”的赌博软件,在该赌博平台内进行赌博。被告人谢某某经微信圈发布赌博****,召集温**、简**、黄**、罗**、郑**下载该软件后,谢某某经微信、支付宝收取钱款给温**等人兑分进行赌博,从中收取水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