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2004年因寻衅滋事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被告人谢某某在青浦区城中北路“绿港”地下停车场一仓库内多次开设“二八杠”、“牌九”等赌博形式的赌场,并收取窑花。2019年12月30日晚,民警当场查获该赌场。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锁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熊某某、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谢某某2019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在“绿港”地下停车场一仓库内多次开设赌场的事实。
2、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扣押的赌资赌具,证明民警于2019年12月30日晚对青浦区城中北路绿港地下车库无名棋牌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涉嫌赌博的金某某等7人,查获赌具筒子麻将、牌九以及赌资等物。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某某等人因赌博均已被行政处罚。
4、案发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5、户籍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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