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李某甲、李某乙、二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委**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遗漏罪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审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日,自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17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7年7月伙同谢某甲、沈某某、李某丙、麻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江汉区马场角路“富豪花园小区富豪会所”一楼经理室内,以玩“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谢某甲、李某丙、沈某某为该赌场的股东;麻某某、陈某某为该赌场“水手”,负责赔付赌资;吴某某为该赌场“监场”,负责监督赌资赔付;被告人谢某某及黄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四人为“荷官”,负责给赌客发牌。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5日2时许将该赌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涂某某、张某乙等30余人,并当场查获筹码等赌博工具以及赌资人民币19余万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资及赌博工具的照片;2.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户籍业务办理记录、调查报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涂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5.讯问视频;6.同案犯黄某某、张某甲、吴某某、谢某乙、沈某某、李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国传
检察官助理:谈园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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