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余姚市**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同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边锋网络公司的“约牌冲击麻将”APP上注册开设了棋牌室,建立好闲聊群后,先后邀请参赌人员沈锃锃、钱某某、吕某某、何某某、符某某等人进入其闲聊群,以购买桌卡的方式,让进入其棋牌室的参赌人员进行“冲击麻将”赌博,并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5 000余元。
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扣押作案用的苹果6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号、闲聊号截图、网上手机支付绑定记录、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
2.证人沈锃锃、钱某某、吕某某、何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勘验数据光盘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在网络软件上进行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永土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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