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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谢某某,外号“细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中旬,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刑)利用手机微信软件创建名称为“7包88手气最佳下一位发”的微信群(内有微信号34个),在该群内发布赌博规则,组织群内成员通过抢红包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在该群中,先由同案人陈某某的群主号或被告人谢某某的“免死号”发总金额为人民币88元的7个红包供参赌人员抢,排在“手气最佳”下一位的参赌人员按上述规则发出新一轮的红包供参赌人员抢,被告人谢某某的“兔死号”不受上述赌博规则约束。2016年7月14日晚,公安机关抓获参赌人员杨某某忠。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禁毒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杨某某忠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5、照片材料;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创建赌博微信群进行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及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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