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60********,汉族,文盲,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小区**幢**室。2018年7月27日,谢某某因赌博被路桥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收缴人民币一百元。2017年9月30日,谢某某因赌博被路桥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收缴人民币一百二十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至12月中旬,胡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路桥区中央山养鸭场边上、孔庙边的山上、半山腰的庙附近、中央山山顶等地方,以“敲四胡”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赌场开设至少30天,每天抽头人民币至少1万元。其中被告人谢某某负责联系赌博人员到赌场赌博及整理赌具等工作,参与至少7天。

2019年5月21 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同案犯判决书、同案犯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洪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温某某胡某某邹某某丁某某彭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路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