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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乡**村**村**号,现住浙江省三门县**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至6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和浙江省三门县等地利用“与你”账号1177858(昵称“阿妹”)创建赌博群,后自己招揽赌博人员入群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赌博人员位于椒江等地,并利用该账号充当“免死”号从群中抢红包获利,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800余某某。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谢某某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0800元,并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暂扣款凭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莫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红包流水数据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利用网络招揽赌博人员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0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晟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1785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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