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清明前后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蔡某某、冯某某、许某甲、曾某甲、曾某乙、陈某甲、苏某甲、苏某乙、周某某(九人均已判刑)及许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阳西县南**市场猪肉档处,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赌档每天有10至20人参赌,每局牌从中抽水5至30元不等,谢某某负责赌档望风、看场等工作,开设赌场期间,谢某某从赌场获得分红3000元。
2017年8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向东莞市公安局博涌派出所举报一名叫“广*”的男子有涉毒行为,后公安人员根据该线索抓获黄某某,黄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谢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19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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