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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居住福建省建瓯市**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广西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仍以自己身份证信息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和U盾、电话卡,后以每月350元的价格出租给他人使用,致使被害人陆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等人被骗款共计540520元汇入该账户后去向不明,至今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丽芳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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