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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系未成年人犯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2月21日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将其卡号为62305800002********的平安银行卡,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租借给朋友“朱某某”(身份未查明)用于网络犯罪非法走账。2020年11月13日至11月16日,李某某、林某某、阙某某分别被诈骗的钱款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144000元汇入谢某某62305800002********平安银行账户,经调取查询谢某某平安银行账户62305800002********,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资金流水,该时间段该卡流水达人民币95万多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自动到闽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号截图、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账号情况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复印件、客服聊天记录、蝙蝠软件聊天记录、借记卡客户个人信息、卡折单信息、个人交易;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林某某、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清

检察官助理黄巧仙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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