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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村,住渑池县****局后租房。2007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1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谢某某明知赵某某让其提供整套的银行卡给他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利,在渑池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并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开通U盾、绑定手机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后转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其中国工商银行(62220317130********)账户转移资金415219元,有被害人被骗资金226932元。其中国农业银行(622841

20730********)账户转移资金538035.75元,有被害人被骗资金203712.55元。

谢某某的行为致使全国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无法收回。

1、2020年10月6日,广东省茂名市居民陈某某在网上贷款时被骗27295元,其中10000元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

2、2020年10月6日,广东省东莞市居民范某某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238170元,其中3000元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

3、2020年10月6日,河南省郸城县居民龚某某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20900元,被骗资金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

4、2020年10月6日,江苏省丹阳市居民何某某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38200元,其中12750元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

5、2020年10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居民麦某某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107585元,其中63750元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21800元进入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流转。

6、2020年10月6日,江苏省宜兴市居民邵某某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49150元,其中2650元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42000元进入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流转。

7、2020年10月6日,重庆市奉节县居民唐某某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5000元,被骗资金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

8、2020年10月6日,江苏省江阴市居民王某甲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4067.58元,其中4067元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

9、2020年10月6日,江苏省江阴市居民王某乙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84200元,其中32000元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

10、2020年10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居民杨某甲在网上贷款时被骗428588元,其中30000元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

11、2020年10月6日,安徽省长丰县居民杨某乙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4462.65元,其中4462元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

12、2020年10月6日,重庆市开州区居民赵某某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10700元,其中3100元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7600.1元进入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流转。

13、2020年10月6日,新疆阿克苏市居民周某甲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5400元,被骗资金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

14、2020年10月6日,湖南省娄底市居民朱某甲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29853元,被骗资金进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流转。

15、2020年10月6日,重庆市垫江县居民朱某乙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2900元,被骗资金进入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流转。

16、2020年10月6日,重庆市垫江县居民周某乙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32000元,其中6000元进入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流转。

17、2020年10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陶某某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72482.55元,被骗资金进入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流转。

18、2020年10月6日,浙江省长兴县居民卢某某在网上贷款时被骗15000元,被骗资金进入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流转。

19、2020年10月6日,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居民贺某某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9230元,其中6230元进入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流转。

20、2020年10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居民李某某在网上被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42366.6元,其中29700元进入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流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账户信息、银行卡流水明细等;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相关联案件被害人陈某某、范某某等20人的陈述;4、视听资料:案件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上线嫌疑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让其转移的钱款可能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牟利,提供自己整套的银行卡给上线嫌疑人使用,为上线嫌疑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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