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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5199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4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于20205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6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谢某某明知出售的银行卡及配套设备是用于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其仍将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办理电话卡、U盾出售获利200元钱。后谢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6217002390027430807)、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6228480248333657471)被用于诈骗徐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电信诈骗案件使用,涉嫌诈骗金额24736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杨某某尾号784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对账单、谢某某尾号747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谢某某尾号0807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刘某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刘某某户籍证明、收付款业务回单、刘某某尾号3660中国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客服聊天记录、徐某某提供QQ截图、蚂蚁娱乐APP截图、转账截图、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情况说明、陈某某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蚂蚁娱乐PP截图、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谢某某同步录音录像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及其配套设备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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