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日晚,谭某某(另案已诉)、谭某甲(另案已诉)、谭某乙(另案已诉)、被告人谢某某等人从谭某某家吃完晚饭后准备去本市六亩塘“鼎盛歌朝KTV”唱歌。途中,谭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通过电话约好在本市六亩塘镇芙蓉广场见面商量事情。因谭某某觉得自己在欠梁某某钱的期间内,受了很多气,谭某某便向同行的谭某甲、谭某乙、谢某某等人发泄不满,谭某甲便向谭某某讲要不要调人过来搞(指打架),谭某某讲要的。于是,谭某甲、谭某乙、谢某某便分别用电话喊人来打架。接着,谭某某及谭某甲、谭某乙、谢某某等人就在本市六亩塘镇芙蓉广场寻找梁某某。当晚8点30分许,梁某某看到谭某某带了十几余人来,梁某某便骂“果利宝”你这个狗崽几,你带这么多人来,难道还想搞架不,谭某某很嚣张地讲你想怎么搞就怎么搞。谭某甲冲上去殴打梁某某,谭某乙、谢某某等人手持匕首、剪刀捅梁某某,梁某某不久便被打倒在地上,随后赶来劝架的梁某甲也被谭某乙用剪刀扎到背部而倒地。谭某甲、谭某某、谭某乙、谢某某等人随即逃离了现场。经娄底市湘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梁某甲的伤情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轻微伤。
2019年9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谢某某方赔偿梁某某医药费等一切费用170000元。被害人梁某某出具谅解书。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体检表、住院病历资料、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丙、沈某甲、李某甲、谭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梁某甲的陈述;4、同案人谭某某、谭某甲、谭某戊的供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7、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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