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镇**村**号,住户籍地,201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5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车到辛集市**镇**村谢某甲的棋牌室,与谢某甲发生口角,谢某某驾驶自己银色昌河铃羊牌三厢轿车(冀A*****)撞坏谢某甲棋牌室的门,碰坏谢某甲奥迪车保险杠。被告人谢某某被劝返回家后,从家中拿刀又再次返回谢某甲的棋牌室,将谢某甲的红色钻豹牌摩托车砸坏(以上物品经鉴定,损失价值730元),后谢某某持刀架在谢某甲脖颈处威胁谢某甲,致使谢某甲脖颈左后侧被刀划伤。2019年11月9日谢某甲出具谅解书,对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
赵某某、谢某丙、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谢某某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持刀威胁他人,并将被害人脖子划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跃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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