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16点左右,被告人谢某甲在成武县大田集镇副镇长马某某带领成武县环保局田集所的四名工作人员到**镇**楼村“王某某”豆腐干厂例行检查时,为阻碍检查将马某某及环保局工作人员陈某某、贾某某打伤,并把陈某某的苹果6手机摔坏,把标有“行政执法”字样的鲁******号环保局公车砸坏。大田集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谢某甲对民警进行辱骂,并将鲁*****警号警车后视镜掰掉,并拿起砖头要砸民警,后被人拉住。经鉴定,陈某某、马某某、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被砸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下同)1540元,被砸鲁******号桑塔纳轿车损失价值538元,被砸鲁*****警号江淮轿车损失价值197元。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7年7月23日向成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现场录像;2.书证:户籍证明等;3.工作记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马某某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贾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香
2017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楼**村**楼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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