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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回到阳泉市郊区未来城小区内,用手掰、脚踹的方式随意损坏小区内停放车辆,致使小区内16辆汽车反光镜、挡风玻璃不同程度损坏。经中衡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被损车辆损失价值共计13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车辆赔偿协议等;2.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酒后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权政

检察官助理:郭贵斌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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