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以稳控战友不去北京上访的名义,强行向定州市**局索要饭费,定州市**局迫于维稳压力,以参战老兵慰问金名义给付谢某某15000元。
2、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以政府未按照规定发放优抚金的名义,强行向定州市**局索要现金为自己购买电脑,定州市**局迫于维稳压力,以八一慰问金名义给付谢某某5000元。
3、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以退役参战战友八一聚餐费用的名义,强行向定州市**城区办事处索要现金,定州市**城区办事处迫于维稳压力,以八一慰问金名义给付谢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故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芳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