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6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定州市**城区****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院批准逮捕年9月19日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以稳控战友不去北京上访的名义,强行向定州市**局索要饭费,定州市**局迫于维稳压力,以参战老兵慰问金名义给付谢某某15000元。

2、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以政府未按照规定发放优抚金的名义,强行向定州市**局索要现金为自己购买电脑,定州市**局迫于维稳压力,以八一慰问金名义给付谢某某5000元。

3、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以退役参战战友八一聚餐费用的名义,强行向定州市**城区办事处索要现金,定州市**城区办事处迫于维稳压力,以八一慰问金名义给付谢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故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20202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