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幢**房。2019年3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同年9月10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谢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判刑期起止时间:2020年3 月28日至9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王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巷**号烧烤店前分别吃烧烤喝酒时,至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事生非认为邻桌的蔡某乙扔酒杯时玻璃碎片溅到其,随后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人郑某某等人持塑料椅子、用拳脚殴打邻桌的被害人方某某、蔡某乙,致其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蔡某乙身体上的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伤情均已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说明材料,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对寻衅滋事地点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杜某某、魏某某、蔡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蔡某乙的陈述;
4.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家祥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 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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