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街道**社区**房。2016年2月因殴打他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西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3月因侮辱他人被镇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以警告;2020年6月因妨碍执行职务、扰乱单位秩序被镇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镇巴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元月,被告人谢某某的妻子齐某某在镇巴县城**路***足浴城上班,谢某某因怀疑其妻子齐某某上班期间与一王姓客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镇巴县公安局泾洋派出所所长何某某对警情的处理不满,在泾洋派出所值班室对何某某进行辱骂、人身攻击,2020年3月27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给予警告处罚。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以解决贫困户为由,**政府**王某某办公室大吵大闹,脱鞋砸地、裸露上身、赤脚踩踏办公沙发,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解,**劝解工作人员,造成赤南镇政府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在渔渡派出所民警到场处警过程中,谢某某撒泼耍赖拒绝配合,多次以污言秽语低毁辱骂民警。在到达办案区后,谢某某继续以撒泼耍赖的方式对抗调查,并多次以“你给我小心点”等言语威胁民警,辱骂民警是杂碎、畜生、是政府的狗。2020年6月2日,谢某某被镇巴县公安局以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单位秩序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向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等相关部门上访反映镇巴县公安局泾洋派出所所长何某某对其处理不公正并涉嫌违纪,县纪委干部甄某某包庇等问题,谢某某对相关部门的答复和处理不服,认为县纪委、县公安局纪检组、县信访局等部门对其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其想要的结果,对此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通过口头、短信等方式辱骂恐吓何某某、甑学斌、李某甲等人,严重影响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被告人谢某某对2020年9月初在陕西**公司镇巴县城****建筑工地上做塔吊工,因几次讨要拖欠工资12940元时,公司部门间相互推委没有支付而产生不满情绪。对今年年初镇巴县公安局泾洋派出所所长何某某对其妻子齐某某在县城**路***足浴城上班期间发生的事情,因其对干警进行辱骂、人身攻击,被镇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给于警告处罚的处理存在极度不满情绪。对2020年4月28日以解决贫困户为由**政府**王某某办公室的滋事行为被镇巴县公安局以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单位秩序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的处理产生不满情绪。被告人谢某某从2020年3月份以来,多次向县公安局、县纪委、县信访局等相关部门上访反映镇巴县公安局泾洋派出所所长何某某对其处理不公正,存在违纪等问题,认为县纪委、县公安局等部门对其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故被告人谢某某为此心生不满,于2020年9月30日早上7时许,在县城老体育场建筑工地正常上班时爬上工地的塔吊之上,将事先准备好的写有“先是派出所所长保护县委退休干部耍流氓,后又是县纪委保护派出所长,最后导致我妻离子散”、“工地黑心老板拖欠其工资”等内容的两条横幅标语悬挂在塔吊上面,并扬言要见镇巴县委赵某某**,如果见不到就要从上面跳下来。现场施工的工人发现后立即汇报工地领导及现场**,现场**经喊话、打电话劝说,让其赶紧下来,上面不安全,有事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谢某某不听劝说,在塔吊上面大喊大叫,且情绪异常激动。在劝说无果后,工地现场施工人员向110打电话报警。接警后,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通过打电话、喊话等方式对其进行劝导,耐心给其做思想工作,让其不要走极端,先从塔吊上下来,再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谢某某拒不听从劝导,继续在塔吊上面大吵大闹,情绪激动,否则自己就要从塔吊上面跳下来。在多次反复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民警联系谢某某的女儿和哥哥赶到现场劝解。谢某某在其哥哥和女儿的劝导下,于下午13时许才从塔吊上面下来。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导致该工地无法正常施工作业时间长达6个多小时之久,并引起周围群众聚集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个别围观群众将现场视频转发到网上,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以及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并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9268****。担保人齐某某,电话1999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