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0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采取高息贷款的方式放贷给被害人盛某某,因被害人盛某某债台高筑无力支付利息及本金,谢某某多次到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楼家中及**楼门面讨要债务。2018年7月份,谢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盛某某家已出租的门面内强行索要债务,以此方式逼迫被害人盛某某进行还债,被害人因此多次报警。其中,在2018年7月23日9时许,谢某某采取强行关闭被害人盛某某家一楼已出租门面商户卷闸门的方式讨要债务,严重扰乱一楼周边门店租户的正常生产经营。2018年8月14日凌晨,谢某某伙同郭某某等人采取倾倒渣土的方式强行封堵被害人盛某某家已出租的一楼门面进行逼债,导致另外租住的商户因门店无法正常经营,直接退租停业。
另查明:2020年10月13日,民警在谢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霞
检察官助理:雷文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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