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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寻衅滋事、唐某某故意伤害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31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家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被告人谢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因抢劫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6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2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28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76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家住丰城市**街道**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13日与5月22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被告人唐某某、谢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和杜某某在老城区K歌之王见面谈分手的事情引发争执,唐某某拿着一把玩具枪指着当时在场的罗某某要求其把杜某某带走。之后,罗某某接到了被告人谢某某的电话后,带杜某某到河州夜宵店吃夜宵。在夜宵店罗某某看见了唐某某和卢某某、余某某等人也在,于是告诉谢某某,刚被唐某某用枪指着自己。被告人谢某某听后,从旁边的夜宵店拿了一把菜刀冲到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吃夜宵的桌子面前质问唐某某,并用刀架在了唐某某的脖子上,罗某某就来拖架,余某某用凳子推开谢某某,余某某的手被菜刀划了一下,谢某某就挥刀乱砍,划伤了唐某某,卢某某、余某某就用塑料凳挡谢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就拿起工具将谢某某打倒在地,谢某某的菜刀也丢了,在谢某某没有还手之力情况下,唐某某继续对谢某某实施砍打,致使谢某某右腿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唐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唐某某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唐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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