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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太和镇,为帮助他人报装三相电表,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白云供电局太和供电所工作人员赖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5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任职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高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谢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智添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882****。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3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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