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容留卖淫罪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8月19日因赌博,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租用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半岭一无名发廊,容留卖淫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该场所进行冲击,现场抓获卖淫人员李某某、王湘灵等人,并查获避孕套一百多个。

2019年11月1日,公安民警在饶平县新丰镇西铺北巷20号巷子抓捕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见状逃跑,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电子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利,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