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某某甲”(另案处理)改装其租赁在本市龙圩区龙圩镇忠义街12号A区12号的仓库容留卖淫人员进行卖淫,而伙同“某某甲”继续为卖淫人员提供卖淫场所,并通过收取房费、管理费的形式获利。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凌晨在上述容留卖淫地点将卖淫人员阿某某(越南籍)、吉某某、李某某及三名嫖娼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雄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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