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9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木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冬季起至2018年9月19日被查获当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其妻子杨某某(已判决)利用其经营的养心池洗浴中心的条件,为卖淫人员提供该浴室内207、211包厢和食宿等便利条件,先后容留黄某某、熊某某、祝某某三人以一次100元或150元不等的价格为洗浴的客人提供性服务,合计为他人提供性服务约290次,卖淫收入共约40000元,由浴室经营者和卖淫人员三七分成,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及杨某某分得约12000元。2018年9月19日20时许,无为市公安局民警在养心池洗浴中心将谢某某现场抓获,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阮某某、熊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黄某某等二名卖淫人员及部分账本、顾客签单、塑料牌、避孕套等物品。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熊某某、黄某某、阮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经营浴室的条件,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明
代理检察员:沈 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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