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湖南省宁乡市**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宁乡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 19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宁乡市老粮仓镇唐市社区自己家中容留邹某某、陶某某卖淫。2019年08月13日晚上,邹某某在老粮仓镇唐市谢某某家与黄某某谈妥嫖资价格为130元后发生了性关系,陶某某在老粮仓镇唐市谢某某家中与周某某准备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到宁乡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陶某某、黄某某、邹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谢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石坚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5084765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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