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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卖淫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路**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门**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系天津市西青区**街**农贸市场**洗浴中心的实际经营人,负责洗浴内日常管理。2019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洗浴中心内按摩人员存在卖淫行为,仍在该洗浴中心内容留多人进行卖淫。2020年9月16日,民警在该洗浴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发现该洗浴内的卖淫女王某甲向某某某、卖淫女邵某某向陈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另查,2020年9月15日,该洗浴内的卖淫女王某乙向马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倩

检察官助理:谢禛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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