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2********,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街**号,现住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的一天,在酉阳县苍岭镇新政府附近,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大众车辆(未上牌)内容留朱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6月15日,在酉阳县苍岭镇新政府附近,被告人谢某某在其渝A*****大众车辆内容留朱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17日,在酉阳县酉州花园附近,被告人谢某某在其渝A*****大众车辆内容留吕某某、唐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17日,在酉阳县小坝高速路口附近,被告人谢某某在其渝A*****大众车辆内容留吕某某、唐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27日,在酉阳县麻旺镇的一条公路上,被告人谢某某在其渝A*****大众车辆内容留张某某、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5日,在酉阳县苍岭镇新政府附近,被告人谢某某在其渝A*****大众车辆内容留李某某、廖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渝A*****大众车辆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吕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石志卿
检察官助理:龙振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酉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4张,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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