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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住娄底市娄某某**路**市场**村**组**号。因吸毒,2010年至2017年多次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12月25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中旬、10月初、11月底、12月29日先后四次在其位于娄底市娄某某**路**市场**村**组**号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尿样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等书;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犯罪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4月2日

附:

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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