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公寓**房住处,容留李某甲在该房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并于7月28日容留李某乙在该房内将剩下的毒品吸食完。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公寓**房住处,又一次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在该房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公寓**房住处,再次容留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在该房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店门口,查获刚从谢某某家离开的李某乙,后根据其交待将谢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查扣吸毒用工具一套。随后,公安机关又将吸毒人员李某甲、周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对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四人的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相关辨认;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文静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