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天宁区**公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吸毒,先后于2016年9月被行政罚款500元、于2017年4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4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5月2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8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7年10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3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5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年6月5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9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公寓**幢**单元**室自己的住宅里,容留吸毒人员崔某某、柴某某、董某某,以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锡纸、冰壶等物证照片;
2.发破案经过、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董某某、崔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5.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海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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