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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9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号。因容留吸毒嫌疑,于2020年4月2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揭东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经报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以及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村***厝围*巷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3月24日,谢某某因吸毒行为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9日,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容留林某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现场检测报告、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禁毒大队情况说明及其他证实材料;2.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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