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2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42岁,197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408251977********,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在2020年5月至6月多次在其位于龙岗平湖辅城坳的出租屋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经查: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被告人谢某某毒瘾发作,就打电话叫吸毒人员蔡某某过来其住处龙岗区平湖辅城坳社区**路**号**房一起吸。蔡某某过来后,谢某某就拿出海洛因,另外从抽烟的烟盒上把锡纸撕下来。两人就把海洛因放在锡纸上,用打火机在锡纸下边烤,用嘴吸食毒品。
2、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谢某某毒瘾发作,遂电话邀约朋友周某某过来其住处一起吸。周某某在去谢某某住处的路上,碰到了陈某某,就叫陈某某一起去谢某某家吸食毒品。陈某某就和周某某一起去到谢某某住处,三个人在谢某某的住处一起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5月中旬16号左右的一天下午17时多,被告人谢某某毒瘾发作,遂电话邀约周某某来其住处共同吸食。周某某又叫了陈某某一起去到谢某某住处,三个人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6月3日下午17时多,被告人谢某某再次叫周某某到其住处吸食毒品。周某某又叫了陈某某一起去到谢某某住处,谢某某又拿出毒品海洛因,三个人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因为吸食毒品被龙新派出所抓获,被龙岗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租房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尿检报告、毛发毒品检测;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芳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拘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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