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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遂宁市安居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村**组**号**楼的一个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廖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村**组**号**楼的一个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杜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村**组**号**楼的一个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杜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5月17日, 被告人谢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村**组**号**楼的一个房间内先后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杜某某和李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新都区将吸毒人员廖某某、杜某某挡获,随后在新都区**村**组**号**楼的一个房间内将被告人谢某某和吸毒人员李某甲挡获,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壶壶”一件。经鉴定,从查获的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谢某某、吸毒人员廖某某、杜某某和李某甲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均呈阳性。

5.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 被告人谢某某再次在该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民警挡获。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壶壶”一件。经鉴定,从查获的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谢某某、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乙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毒品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向蓉

2020年59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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