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幢**室。1986年因犯流氓罪被原黄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00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04年6月10日因吸毒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04年9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9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劳教戒毒2年6个月;2008年3月13日因吸毒被椒江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劳教2年;2017年12月4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5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身体原因转社区戒毒;2018年4月23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身体原因未执行;2018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08月2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幢**单元**室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幢**单元**室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8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房**排**室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人谢某某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张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毒仍多次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判决宣告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应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曾经因贩卖毒品罪和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