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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晚,被告人谢某某用自己身份证在北塔区凯里亚德酒店901酒店房间登记住宿,李某某、邓某某“黑某某”(身份不详)一起随谢某某到901房间休息,“米某某”(身份不详)带来毒品麻古及冰毒并制作好吸毒工具,随后谢某某等五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不久后,“黑某某”、“米某某”二人离开房间。9月13日0时许,民警在901房间将谢某某、李某某及邓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麻古两粒净重0.19克,冰毒净重0.71克。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店住宿登记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称量、提取、勘验等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谢某某在自己开的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田晶

检察官助理:马艳君

2020年11月11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关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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