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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351983********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广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10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6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谢某某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花园**号楼第一层办公室内,谢某某和温某某、范某某、黄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18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在被告人谢某某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花园**号楼第一层办公室内,谢某某和温某某、范某某、徐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徐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清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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