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谢某某”、“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2008年7月8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深圳市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由武冈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武冈大道91号7楼701租房内容留欧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 2020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租房内容留欧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 2020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租房内容留欧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4. 2020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租房内容留欧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罪犯档案资料、深圳市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谢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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