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街道办事处**路**厂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至6月6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其租住的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环城路南货厂小区**栋**室的客厅内多次容留许某甲、许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庆
检察官助理:刘艳玲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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