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号,住信丰县**镇**足浴店,系该足浴店店主。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以每月房租1100元价格租住信丰县**镇**圩李某某的房子经营“**足浴”店后,容留孔某某、潘某某等人卖淫,按每人次150元或200元、328元的价格、包夜600元的价格收取嫖资,收款后被告人谢某某以提供卖淫场所、食宿、避孕套为由从嫖资里抽取40%,剩余60%为卖淫女所有,直至2020年8月3日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孔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曲冰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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