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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妨害公务罪)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7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区大石街沿江路夜宴酒吧门前路边处,拍打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大石派出所停放在路边的执勤警车车窗,当执勤民警纪某某等人上前问询拍打警车原因时,遭到被告人谢某某的推打。执勤民警控制并抓获被告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8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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