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区大石街沿江路夜宴酒吧门前路边处,拍打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大石派出所停放在路边的执勤警车车窗,当执勤民警纪某某等人上前问询拍打警车原因时,遭到被告人谢某某的推打。执勤民警控制并抓获被告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赵庆光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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