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妨害公务案)_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集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小区西门**店室内,因琐事与其前妻齐某某发生争执,谢某某将店门玻璃踹碎。民警魏某某接警后到达现场,对谢某某口头传唤,谢某某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撕打,谢某某用拳头打民警魏某某脸部一拳,用脚踹其身上一脚。经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魏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2019年11月8日23时许,民警魏某某联系指挥中心调动警力,将被告人谢某某强制传唤到案。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阻碍警察执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冬梅

202013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