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0时48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躺在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天湖东路**号**小区西大门保安岗亭内,保安人员曾某某上前劝离无果后报警。同日0时56分许,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巡特警大队民警晏某某、郑某某及辅警周某某、朱某某到达现场处置警情,在向被告人谢某某进行询问的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突然拿起地上的一把扫把两次击打民警晏某某的头部,导致民警晏某某左额被打伤,左手手掌在抵挡时被扫把割伤。经鉴定,民警晏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同日1时50分,被告人谢某某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口头传唤至大门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晏某某等人的自述材料、刑事谅解书、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扣押请单、到案经过、被告人谢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6.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5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珍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幢**室,联系方式1806031****。
2.卷宗壹册。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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