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村**组**号,住隆回县**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于2019年9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谢某甲、谢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为阻拦隆回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隆回县**镇**村,与**镇**村、**村、**村等村的部分村民聚集到隆回县**镇人民政府抗议。为维护现场秩序,隆回县公安局于7月25日上午组织山界派出所、北山派出所、滩头派出所、雨山派出所民警前往**镇人民政府执勤,随后又安排治安大队、刑侦大队的民警、辅警增援。当日14时许,隆回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与**镇政府领导在**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开会时,隆回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范某某率辅警杨某甲、陈某甲、马某甲、郭某某在**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外面执勤,谢某某与谢某甲、谢某乙、颜某某、颜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就以敲打会议室门、起哄煽动群众冲击会议室、用身体冲撞人群等方式制造混乱,阻碍民警执勤。范某某上前制止时遭到谢某某等人的殴打,副局长王某某听到吵闹声后从会议室出来制止,谢某某、颜某甲等人殴打王某某,颜某甲用标语牌砸向王某某,王某某的眼镜被打落在地。在四楼执勤的**派出所所长黄某甲听到吵闹声后,率职工李某某、辅警马某某、丁某某赶到三楼支援,维持现场秩序。李某某在制止谢某甲冲撞人群时,谢某甲便喊“警察打人”,煽动群众围攻李某某,李某某即从三楼撤到一楼,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颜某某、颜某甲等人一路追赶,并煽动群众在**镇政府大门处将李某某堵住,李某某无法离开。辅警马某某、丁某某、杨某甲等人便用身体将李某某围在中间予以保护,颜某某、颜某甲等人便一路拉扯、殴打李某某、煽动群众攻击民警、辅警,将李某某逼到**镇政府食堂旁的杂物间后,李某某及民警、辅警无路可退,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颜某某、颜某甲等人不听劝阻,继续攻击李某某及在场民警、辅警。谢某某在地上捡起一个脚盆扔向民警、辅警,划伤了民警郭某甲的手指。颜某某捡了拖把、木棒欲殴打民警、辅警,拖把、木棒均被人夺下。颜某甲用拳头殴打李某某,又捡了一个塑料油桶砸向民警、辅警。谢某乙向民警、辅警投掷瓷碗,将马某某头部砸伤。谢某甲持械将李某某的头部打伤。李某某晕倒之后,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颜某某、颜某甲等人才停止攻击,随后陆续离开现场。经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王某某、郭某甲、李某某、马某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丁某某、陈某甲、杨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廖某某、黄某某、陈某丙、罗某某、彭某某、杨某乙、申某某、刘某甲、陈某丁、董某某、袁某某、陈某戊、刘某乙的证言及共同作案人谢某甲、谢某乙、颜某某、颜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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