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住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围里社区工作人员林某某、邹某某、陈某某等人按照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统一部署,在湖里区岐山北路坂尚路红绿灯路口疫情防疫检查点,负责进入社区人员信息的核实、登记及体温检测等防疫检查工作。同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途经该检查点时,未戴口罩,不配合信息核实及体温检测,意图进入社区时遭到邹某某等人阻止,后挥拳殴打邹某某等人并咬伤邹某某左手拇指,经鉴定邹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被接警到现场的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禾山街道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围里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包干人员安排表、围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辨认笔录;7.手机录像视频、现场监控视频;8.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祖仁
检察员:肖 亮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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