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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失火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3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住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25日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浏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禁火令》,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持毛刀、香烛纸钱、鞭炮等至其先祖坟前(位于浏阳市**镇**村**组境内的**山场内)进行祭拜,祭拜过程中,其先用毛刀将坟墓上方杂草伐倒,堆至一旁,后用随身携带的一只黄色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先后点燃香烛、钱纸、纸衣箱等。在焚烧纸衣箱时,因刮风,加之坟墓周围茅草未清理干净,火星不慎引燃附近茅草,继而引发山火。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立即进行扑救,因年老体弱,火势太大而未果,后在镇政府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及森林消防队伍的奋力扑救下,山火于当日16时许被扑灭。

经浏阳市林业调杳规划设计院专业人员现场测绘,此次山火共烧毁林地面积58亩。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后积极协助被害人谢某甲对火烧迹地进行补植造林,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林场**分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复绿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谢某丙、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森林火灾调查报告6.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林区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案发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系过失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五个月以下,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定妮

2020年6月11日

附:一、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580955676)。

二、移送案卷材料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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