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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失火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安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被安远县森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位于安远县**镇**村“**坑”的自家农田干农活,准备将农田整修好后用于蓄水养鱼。因农田杂草多,谢某某为图省事,便使用自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将田里的杂草点燃焚烧,恰逢当日气象的森林火险等级高,火势迅速蔓延至旁边的山场。谢某某见状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周围村民求助,但终因火势太大,扑救不及而引发森林火灾,烧毁**镇**村“**坑”等山场林木。当日18时许,谢某某返回家中吃饭,民警到其家中对其盘问,谢某某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跟随民警到天心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镇**村“**坑”等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计149亩(折9.93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计280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取得了被烧毁山场权属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谢某东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擅自在野外用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计149亩(折9.93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计280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2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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